前段時間,小焦在網上看見“村里賬戶有5000萬賣地錢,給村民分4000萬,剩1000萬村委開支,合法嗎?”這樣一個問題,按照平常在農村工作遇到的情況,感覺可能很多村民對此還是不理解,照理說這5000萬(準確來講應該是土地流轉費)都應該分給農民,你村委會憑啥留一部分自己開支?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!
首先,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,并不屬于個人。我國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: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屬于農民集體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屬于農民集體所有。
既然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的,那么農村土地流轉后得到的費用也就應該是集體的,并不屬于個人。當然了,對于集體獲得的土地流轉費用的分配,也是需要村集體來做決定的。
其次,村集體支配資金要合理合法。在農村,如果村里有重大事項需要決定的時候可以召開村民大會,如果召集村民大會實在不方便或者事出有因,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重大事項,支書、主任個人說了可不算!
按照問主說的,村里賬戶有5000萬土地流轉費,那么這個錢的支配就應該由村集體來支配,怎么花是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最終討論結果說了算!如果大會研究決定全給村民分完,那也就分完了;如果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最終結果是留1000萬用于村里公共事業的開支,那也是絕對沒問題的!
最后,資金的使用要合規合法。這留存的1000萬元資金的用途可以說定死的,幾乎都是用于村里公共事業的支出,比如支付垃圾費、治安費、維修公共設施等。不能用于違規接待、大吃大喝,更不能被貪污挪用。所以,即使是村里面截留一部分錢,程序合法的話也是可以的,而且村民基本上也不會吃虧。
綜上所述,只要程序合規,集體資金的支配使用合理合法,村集體留存資金是沒問題的!
注: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,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,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;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,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!
好了,今天就聊到這里,歡迎關注【村官小焦】?。?!
